中国怎么过兵役:被叫去的、只要登记的、和写在宪法里没人叫的?
常见主题
中国把防卫写进宪法的公民义务那一章。第五十五条分成两句,语气不同:第一句「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」;第二句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」。前一句没有性别与年龄的限制,也没有具体行为;后一句才落到具体制度上,而且把民兵组织与兵役并列——防卫的载体不只是军队。用「光荣」而不是「强制」来修饰义务,是这一条与台湾兵役法第一条「皆有服兵役之义务」在语气上最明显的差异:一个把它写成荣誉,一个把它写成法律责任。实际的征集、年龄与役期由兵役法规定,宪法只给出义务的位置与名称。
这个主题是什么?
台湾《兵役法》第一条就是一句话:「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」,第十六条把常备兵现役定为一年;中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说服兵役是「光荣义务」;巴西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说义务,但同条让良心因素者改服替代役、平时免除妇女与神职人员。美国更奇特——五十编第三八〇二节要求十八到二十六岁男性登记,而登记之后几乎没有人被征召;日本宪法第九条干脆不保持陆海空军;印尼与印度的宪法都写着公民有防卫国家的义务,却都没有征兵制。同一句「保卫国家」,从一年的营区生活到一张表格,落差就是这么大。
来源与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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