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怎么过兵役:被叫去的、只要登记的、和写在宪法里没人叫的?
常见主题
《兵役法》第一条只有一句:「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。」第三条把时间框住——男子年满十八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,至届满三十六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。第十六条则是这几年最常被谈的一条:常备兵现役由征兵及龄男子服之,为期一年,期满退伍;另一条路是四个月以内的军事训练。同条还有一个少见的设计: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修习且成绩合格的军训或全民国防教育课程,得以八堂课折算一日折减役期,现役最多折三十日、军事训练最多折十五日——也就是说,在教室里上过的课可以换掉营区里的日子。第二条把兵役分成军官役、士官役、士兵役与替代役,替代役是台湾处理良心与体位问题的常态管道,不是例外条款。
这个主题是什么?
台湾《兵役法》第一条就是一句话:「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」,第十六条把常备兵现役定为一年;中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说服兵役是「光荣义务」;巴西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说义务,但同条让良心因素者改服替代役、平时免除妇女与神职人员。美国更奇特——五十编第三八〇二节要求十八到二十六岁男性登记,而登记之后几乎没有人被征召;日本宪法第九条干脆不保持陆海空军;印尼与印度的宪法都写着公民有防卫国家的义务,却都没有征兵制。同一句「保卫国家」,从一年的营区生活到一张表格,落差就是这么大。
来源与日期
日期依据当地时区、历法与官方公告;标注估计或地区差异时,请以来源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