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怎么过宗教与国家:宪法把两者放在什么距离?
常见主题
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三条全文只有一句:「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」七个字,是这七部宪法里最短的处理方式——没有政教分离条款、没有禁止设立国教的条文、也没有公款不得用于宗教的限制。它把宗教放在第二章「人民之权利义务」的一连串自由里,前面是言论(第十一条)与居住迁徙(第十条),后面是集会结社(第十四条),彼此的写法一样简短。真正补上另一半的是第七条:「中华民国人民,无分男女、宗教、种族、阶级、党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」也就是说,台湾宪法处理宗教的方式是「一条给自由、一条给平等」,而不是像日本或巴西那样去规定国家不能做什么。条文短并不等于制度简单——政教之间的界线在台湾主要是由后续的法律与司法解释长出来的,不是宪法直接画的。
这个主题是什么?
印尼宪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第一句就是「国家以至高神性为基础」;巴西宪法第十九条反过来,禁止联邦、州与各市设立宗教、补助宗教或与宗教维持依赖或结盟关系;日本宪法第二十条写得更细——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受特权,而且国家及其机关不得从事宗教教育或任何宗教活动,第八十九条再禁止公款支出于宗教组织;美国第一修正案是「国会不得制定关于设立宗教的法律」;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保障信仰自由,但保护的是「正常的宗教活动」,并写明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;印度序言自称世俗共和国,同时第二十五条把「传播」宗教也列进自由里;台湾宪法第十三条只有七个字:「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」
来源与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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