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国怎么过宗教与国家:宪法把两者放在什么距离?
常见主题
美国宪法本文几乎不谈宗教,真正的条文在权利法案的第一条。第一修正案的开头是:「国会不得制定关于设立宗教的法律,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」——这一句同时包含两个子句,后来被称为设立条款与自由行使条款,而美国宪法上关于政教关系的争议,基本上都是在这两者之间的张力里展开的。有几件事值得注意。第一,句子的主语是「国会」,不是「政府」,也不是「国家」——原文限制的是立法者。第二,它与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请愿写在同一句话里,宗教不是单独一条,而是与其他表达自由并列的第一组。第三,原文没有出现「分离」这个词;那个说法来自后来的解释传统,而不是条文本身。与日本第二十条那种逐项列举国家不得为何的写法相比,美国的版本更短、更抽象,也因此把界线的画定留给了法院。
这个主题是什么?
印尼宪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第一句就是「国家以至高神性为基础」;巴西宪法第十九条反过来,禁止联邦、州与各市设立宗教、补助宗教或与宗教维持依赖或结盟关系;日本宪法第二十条写得更细——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受特权,而且国家及其机关不得从事宗教教育或任何宗教活动,第八十九条再禁止公款支出于宗教组织;美国第一修正案是「国会不得制定关于设立宗教的法律」;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保障信仰自由,但保护的是「正常的宗教活动」,并写明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;印度序言自称世俗共和国,同时第二十五条把「传播」宗教也列进自由里;台湾宪法第十三条只有七个字:「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」
来源与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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