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度尼西亚怎么过生了小孩之后,法律给你多少天?
常见主题
印尼二○二四年第四号法(《生命最初一千天母婴福祉法》,二○二四年七月二日公布)是这七个市场里最新、也写得最细的一部。第四条第三项给每一位工作中的母亲:产假最短前三个月,若有医师证明的特殊情况,得再最多三个月;流产者一个半月或依医嘱。第五条第二项把薪资逐月写死——前三个月全额、第四个月全额、第五与第六个月为薪资的百分之七十五。第五条第一项另外规定,行使这些权利的母亲不得被解雇,且权利照旧。把「几个月」「付几成」「不得解雇」三件事写在同一部法律里、而且逐月列出比例,是印尼与其他六个市场最不同的地方:别处要么只写天数,要么把付款留给保险或雇主。
这个主题是什么?
台湾《劳动基准法》第五十条给产假八星期,受雇满六个月工资照给;日本《劳动基准法》第六十五条走得更远——产后八周,雇主不得让她工作,那不是权利而是禁令;巴西《劳动法汇编》第三百九十二条是一百二十天;印尼二○二四年第四号法把产假拉到最短三个月、必要时再三个月,并逐月订出薪资比例;而美国的 FMLA 明文写着这段假「得为无薪」。印度更特别:宪法第四十二条要国家提供产育救济,但第三十七条说这一篇「不得由任何法院执行」。
来源与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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