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西怎么规定?
常见主题
巴西《租赁法》(Lei 8.245/1991)明列房东可要求的四种担保方式:现金或财物押金(caução)、连带保证人(fiador)、租赁保证保险(seguro-fiança),或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托让与——第37条唯一项并规定同一份合同不能叠加一种以上。若采现金押金,第38条把上限订在三个月租金,且须存入储蓄账户生息,租约终止时连同利息、经物价指数调整后归还房客。这部法律最锋利的地方,在于它怎么处理定期合同到期后的状况。第46条:书面合同若期限达三十个月以上,期满时房东可以完全不附理由收回房屋(称为“空白终止”denúncia vazia),只需依规定预告即可。第47条:期限较短的合同若到期未终止而继续使用,会自动转为不定期租约,房东此后通常只能依法定的特定事由终止(欠租、房东自用、拆除重建等),除非房客已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——这时房东又重新取得同样不附理由终止的权利。至于租金本身,通常依合同载明的物价指数(常见IGP-M或IPCA)每年调整,而不是由房东自行决定。
这个主题是什么?
台湾《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》第7条把押金封顶在两个月租金总额,第10条列出房东可提前终止租约的五种情形,其中四种须"终止前三十天"书面通知,收回重建则要"终止前三个月"。
中国大陆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的《住房租赁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12号)第十条只要求押金金额、返还时间与扣减情形写进合同、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,却没有设金额上限——同样谈押金,两岸给的答案完全不同。
日本民法第622条之2规定押金(敷金)于租赁关系终止、返还房屋时应扣除欠款后归还,但日本另有法律没有规定的"礼金"——付给房东、通常不退还的谢礼;《借地借家法》第28条则要求房东拒绝续约或终止租约须有"正当事由",承租人因此不会被无理由赶走。
美国联邦完全没有统一规定,住房及城市发展部(HUD)只管反歧视,押金上限交给各州自订,加州民法典第1950.5条经2024年7月生效的AB 12修法后,把上限从原本两至三个月降到一个月。
印度2021年的《标准租赁法》只是供各邦采用的示范法,建议住宅押金上限两个月、非住宅六个月,但多数邦仍沿用自己的旧法。印尼租赁仍依沿用自荷属时期的《民法典》第1548条起规范,押金金额全凭双方约定、法律不设上限,而且房客不搬,房东不能自行赶人,须走法院程序。
巴西《租赁法》第38条把押金上限订在三个月租金,须存入储蓄账户;第46条让期限达三十个月以上的合同到期时,房东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。
来源与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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