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怎么规定?
常见主题
日本在法律之外叠了好几层金钱惯例。民法第622条之2要求房东在租赁关系终止、收回房屋时,扣除房客欠款后归还押金(敷金);但“礼金”——通常是一到两个月租金、一次性送给房东的谢礼——完全是惯例,法律没有规定也不会退还,依地区与房源不同,有些完全不收。“更新料”(续约费)同样是惯例而非法律,关东地区常见。因为找连带保证人越来越难,现在多数租约改要求付费的“保证公司”(家赁保证会社)取代个人保证人。《借地借家法》第28条要求房东拒绝续约或终止租约须有“正当事由”——会衡量双方对房屋的需求、租赁历史、以及房东是否提出补偿——所以一般定期租约到期,房客不会被说赶就赶。押金相关争议大多出在“原状回复”(恢复原状):国土交通省订有指引,区分应由房东吸收的自然耗损,以及可从押金扣除的房客过失损坏。
这个主题是什么?
台湾《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》第7条把押金封顶在两个月租金总额,第10条列出房东可提前终止租约的五种情形,其中四种须"终止前三十天"书面通知,收回重建则要"终止前三个月"。
中国大陆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的《住房租赁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12号)第十条只要求押金金额、返还时间与扣减情形写进合同、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,却没有设金额上限——同样谈押金,两岸给的答案完全不同。
日本民法第622条之2规定押金(敷金)于租赁关系终止、返还房屋时应扣除欠款后归还,但日本另有法律没有规定的"礼金"——付给房东、通常不退还的谢礼;《借地借家法》第28条则要求房东拒绝续约或终止租约须有"正当事由",承租人因此不会被无理由赶走。
美国联邦完全没有统一规定,住房及城市发展部(HUD)只管反歧视,押金上限交给各州自订,加州民法典第1950.5条经2024年7月生效的AB 12修法后,把上限从原本两至三个月降到一个月。
印度2021年的《标准租赁法》只是供各邦采用的示范法,建议住宅押金上限两个月、非住宅六个月,但多数邦仍沿用自己的旧法。印尼租赁仍依沿用自荷属时期的《民法典》第1548条起规范,押金金额全凭双方约定、法律不设上限,而且房客不搬,房东不能自行赶人,须走法院程序。
巴西《租赁法》第38条把押金上限订在三个月租金,须存入储蓄账户;第46条让期限达三十个月以上的合同到期时,房东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。
来源与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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