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度尼西亚怎么规定?
常见主题
印尼的租赁法律仍沿用荷属东印度时期颁布的《民法典》(KUHPerdata,1847年公告),第三卷第七章第1548条到第1600条规范“租赁”(sewa-menyewa)。押金本身完全不受法律规范——要不要收、收多少,全凭房东与房客在合同里自行约定,不像台湾有法定两个月上限。印尼市场与其他六国最大的差异其实不在押金金额,而在付款节奏:一般房屋出租惯例是一次付清整年租金,连续两、三年整笔预付在家庭租屋里也不少见,不像其他国家预设按月缴。民法典也确立“买卖不破租赁”原则(第1576条):房东在租期中把房子卖掉,新屋主必须承接既有租约,不能为了提前取回房子而赶走房客,除非原合同另有约定。而且房东不能靠换锁就把人赶走——租期届满房客拒绝搬离时,房东必须提起民事诉讼并取得可执行的法院判决,才能强制房客搬离;自行动手驱离不是合法捷径。
这个主题是什么?
台湾《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》第7条把押金封顶在两个月租金总额,第10条列出房东可提前终止租约的五种情形,其中四种须"终止前三十天"书面通知,收回重建则要"终止前三个月"。
中国大陆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的《住房租赁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12号)第十条只要求押金金额、返还时间与扣减情形写进合同、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,却没有设金额上限——同样谈押金,两岸给的答案完全不同。
日本民法第622条之2规定押金(敷金)于租赁关系终止、返还房屋时应扣除欠款后归还,但日本另有法律没有规定的"礼金"——付给房东、通常不退还的谢礼;《借地借家法》第28条则要求房东拒绝续约或终止租约须有"正当事由",承租人因此不会被无理由赶走。
美国联邦完全没有统一规定,住房及城市发展部(HUD)只管反歧视,押金上限交给各州自订,加州民法典第1950.5条经2024年7月生效的AB 12修法后,把上限从原本两至三个月降到一个月。
印度2021年的《标准租赁法》只是供各邦采用的示范法,建议住宅押金上限两个月、非住宅六个月,但多数邦仍沿用自己的旧法。印尼租赁仍依沿用自荷属时期的《民法典》第1548条起规范,押金金额全凭双方约定、法律不设上限,而且房客不搬,房东不能自行赶人,须走法院程序。
巴西《租赁法》第38条把押金上限订在三个月租金,须存入储蓄账户;第46条让期限达三十个月以上的合同到期时,房东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。
来源与日期
日期依据当地时区、历法与官方公告;标注估计或地区差异时,请以来源为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