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度怎么规定?
常见主题
印度宪法把“住房”列在邦权清单里,因此全国没有统一的租赁法——2021年由内阁核准的《标准租赁法》(Model Tenancy Act)只是供各邦采用、修改或不理会的示范法。它建议住宅押金上限两个月租金、非住宅六个月,书面合同须于签署后两个月内向新设的“房租局”(Rent Authority)备案,并设三级争议处理机制——房租局、房租法庭、房租仲裁庭——目的是比一般民事法院更快解决纠纷。到目前为止,只有北方邦、安得拉邦、阿萨姆邦、泰米尔纳德邦等少数邦通过大致依循示范法的立法。全国多数地方仍沿用各自更早的《房租管制法》,有些可追溯到1940到60年代,这些法律曾把长期租客的租金冻结在远低于市价的水准——一般认为这保护了在住房客,但也被指是房东退出租赁市场、宁可让房子空着也不愿依管制租金出租的原因。正是这段历史,让较新的示范法倾向让房东与房客自行议定租金、同时加快纠纷处理速度,而不是重新引入租金上限。
这个主题是什么?
台湾《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》第7条把押金封顶在两个月租金总额,第10条列出房东可提前终止租约的五种情形,其中四种须"终止前三十天"书面通知,收回重建则要"终止前三个月"。
中国大陆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的《住房租赁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12号)第十条只要求押金金额、返还时间与扣减情形写进合同、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,却没有设金额上限——同样谈押金,两岸给的答案完全不同。
日本民法第622条之2规定押金(敷金)于租赁关系终止、返还房屋时应扣除欠款后归还,但日本另有法律没有规定的"礼金"——付给房东、通常不退还的谢礼;《借地借家法》第28条则要求房东拒绝续约或终止租约须有"正当事由",承租人因此不会被无理由赶走。
美国联邦完全没有统一规定,住房及城市发展部(HUD)只管反歧视,押金上限交给各州自订,加州民法典第1950.5条经2024年7月生效的AB 12修法后,把上限从原本两至三个月降到一个月。
印度2021年的《标准租赁法》只是供各邦采用的示范法,建议住宅押金上限两个月、非住宅六个月,但多数邦仍沿用自己的旧法。印尼租赁仍依沿用自荷属时期的《民法典》第1548条起规范,押金金额全凭双方约定、法律不设上限,而且房客不搬,房东不能自行赶人,须走法院程序。
巴西《租赁法》第38条把押金上限订在三个月租金,须存入储蓄账户;第46条让期限达三十个月以上的合同到期时,房东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。
来源与日期
日期依据当地时区、历法与官方公告;标注估计或地区差异时,请以来源为准。
